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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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