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全力配合工程招标活动的开展;热忱主动地参与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积极监管合约履行情况;全心投入到项目现场的三通一平、前期筹备工作,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精心组织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认真出席工程例会,及时妥善地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材料设备供应不畅等诸多事宜,悉心掌握工程施工相关信息,协调监理人员、业主及承包商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高效处理工程期间的各种变更要求;负责密切关注并协助监理工程师组织推进各项工程的进度规划和质量监控工作,以及对监理团队在土建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和投资估算等方面的工作实施考核;积极组织开展隐蔽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协调组织竣工工程的验收及整改处理工作;负责竣工工程的后续保修工作;承担起已竣工工程临时建筑拆除的任务,并适时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撤离施工现场;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外部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同时也需在完工后全力协助办理各项验收和检测手续;认真完成处领导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