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项规定:
当用人单位被法律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本条应获强制执行;
第二项规定:
若劳动者提出需求,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项规定: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或现有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那么用人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数额,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