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执行终止劳动关系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对劳动者给以经济补偿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此方面的具体标准可细述如下:
首先,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期限满一周年,则须按一个月工资作为标准所得额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且对于未满一年的工作期间,亦应等同于一年进行计算);接着,倘若劳动者的月度薪酬水平超出了其所属的直辖市、设立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发布的、针对该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将按职工月平工资叁倍的额度为其支付经济补偿费用,并且补偿的期限累积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就职时间未能达到一年这个基本年限的话,同样需要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的额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