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需要向您进一步介绍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
假设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善意的协商后,双方都同意解除已经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那么在这个情况下,承包经营权就会提前终止,并且我们必须保证这种行为不会对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带来不利影响。
倘若乙方因为涉足到其他行业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原本的承包土地,这时如果甲方愿意和乙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选择解除这一承包关系。
然后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
如果由于无法将责任归结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根本原因,承包的主要目的最终未能够得到预期实现。
比如说,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无法正常行使;又或者承包经营的土地受到了国家征收的影响;再比如国家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制定了用于确定承包经营合同的购买任务以及价格、税收等方面大幅变化的政策变动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乙方的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等问题。
在这里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继承问题。
如果乙方不幸离世,没有人愿意或者有能力继承其财产,又或者说继承人选择主动放弃继承的话,那么这份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失去了它原本的存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它便会自动消失。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