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农村地区,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允许被继承的,然而在耕地、草地等农用地上,由于其属性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被继承。
就家庭承包模式的情况来说,农户以户作为单位获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一轮承包期间,若此家庭中出现了某位或部分成员离世,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随之消失,发包方有权将该块承包地收回。
至于其他类型的承包制,若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去世,其继承者则有资格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