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其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起15日之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然而,如用人单位对裁定为"终局裁决"的决定存在法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况,则有权向劳资纠纷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这一裁决;若对非终局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则同样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
针对法院撤销裁决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裁决中所援引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不符,适用不当。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对该案件具有合法的管辖权限。
此外,若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现象。
第四点,如果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存在伪造的嫌疑。
第五点,当双方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故意隐藏足以影响审理判决公平性的重要证据时。
最后,如果审理此案的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违反法律公正裁决原则等不良行为,也都属于可被法院撤销裁决的情况。
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并组织合议庭进行详细核实后,若发现前述任何一种情况确实存在,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裁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