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者权益保护之事,其主要负责之职掌则为所在地辖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该机构恰恰名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应当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乃由政府劳工事务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企业界代表共同组建而成的机构。
通常情况下,此类机构会由县市级及以上级别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承担托管职责。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