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境内的法律援助制度具备以下独特之处:
首先,法律援助这一性质上属于国家行为或政府行为。
这项制度的实施主体明确、组织完善,由政府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具体执行。
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表现出国家和政府在这方面对公众承担的义务。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化、制度化的运行方式,隶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再者,法律援助的接受人群以经济贫困者、残疾人、弱势群体等为主,另外,经过人民法院指定成为特定援助对象的人亦在援助范围内。
第四,为了准确地满足援助需求,各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对接受援助的人们实行法律援助经费减免政策,并且,法院对于接受援助的人们亦会减免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正而全面的法律帮助。
此外,法律援助的形式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囊括了诉讼法律服务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两大类别。
其中,诉讼法律服务主要提供诸如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则主要涵盖了各类公证证明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