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在进行减资之时未向相关债权人做出通知,则此项减资行动对该等债权人将不产生效力。
减资之行为可视作不当缩减了公司注册资本,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在他们所减持的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因其负债无法清偿而造成的损失负有补充性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