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立案之前或之后均存在调查需求,立案并非一般程序中必然步骤;非现场处罚可不立案直接处理;立案夹查要先立案再进行调查。
大部分刑事案件遵循先立后调之原则。
若涉刑事罪行,达到立案门槛,需由人民检察院或公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一般性刑事案件中,若归公安机关管,便需其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