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将提供以下深入详细的解析:
拆迁方应按照既定条款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或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这主要用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者所遭受的损失,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损耗程度进行科学划分,采用每平米单价的方式进行货币化计价;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这主要是为了解决被拆迁房屋住户在暂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种种不便,以客观条件为基础进行分级,通过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月度人数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此项费用的设立旨在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参与到房屋拆迁过程中,或者自愿选择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搬至郊区或是不再要求拆迁方予以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具体金额,应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慎重确定,而作为拆迁方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变更调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