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分配问题,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考量,可能出现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若地下车库占据了业主们所分享的公共区域空间,比如该地下车库面积属于广大业主共同享受的公摊面积范畴内,据此来看,这类地下车库并不具备独立的产权形态,尽管如此,其使用权仍然归属于全体业主群体,开发商并无权利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或转让行为;
(2)开发商自行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倘若开发商通过单独购置土地并在此基础上建造地下车库的话,那么此种地下车库便可被认为是带有产权性质的车库,其产权自然而然地归属于开发商所有,然而,唯有该小区的业主方才有权向开发商购买此类地下车库;
(3)人防车库,作为另一类地下车库的特殊类型,其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会划归人民防空办公部门,这类车库同样不存在产权的概念,然而其使用权限则由开发商全权掌握,开发商可行使对地下车库的租凭权益分配给各个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