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机构未能在法定的三十日期限内进行工伤申报,员工可自行在满一周年后前往当地劳动局提交工伤申请。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之规定,如有用人主体未能按照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受伤员工及与其具有血亲关系或同业组织成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以及经医疗检查或鉴定被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之内,均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经三十日期限而未对工伤进行申报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用人机构有义务于三十日内为员工开展工伤认定工作;若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期限仍未进行申报,那么受伤员工或其至亲密友、工会组织均可行使权利,在一周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