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担任挂名的公司监察人并不会对本人造成直接的不良影响。
然而,从一般的法务角度来看,监察人也并非完全不需担负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虽然他们并不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因为这属于公司作为主体的行为范畴之内,但如果挂名的监察人自身存在某种过失行为的话,那么他可能就要为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了。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挂名的监察人身份本身并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关于公司监察人的一些要点:
首先,公司监察人的产生方式通常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类似于董事的选举过程。
当然,针对监事会内部的员工成员,则要求必须通过公司职工自主选举或者由公司工会组织进行选举;
其次,公司监察人的任期规定为每届三年,任满之后如获得连选可以继续担任新的一任。
此外,监事会应当从其组成人员之中选出一位专门负责召集活动的召集人,该召集人往往被称为监事会的负责人。
关于该监事会负责人的特殊职权,我国现行法规《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按惯例应该理解为他们主要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各项会议召集和主持工作,至于其他方面的权限,可根据公司章程自行作出相应的规定。
最后,股东和职员分别担任的公司监察人都需要按照各自的程序进行选举或更换,而监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加连选并实现连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