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若未缴纳水费,小区的物业并无权停止供应用水服务。
毕竟,小区业主与供水公司所签订的供水合同中,提供供水服务的相关方为供水公司,而非物业。
依据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用水者有义务缴付所需支付的水费;反观供水公司方面,其有义务按照预先约定条款向用水者提供质量良好的水源。
再者,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辩原则,倘若用水者不履行其应尽的缴费义务,那么供水公司理应有资格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例如暂停供水或电力供应。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