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与其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或组织;其次,此项权利仅适用于第一审的民事诉讼行为过程中,而且,当事人不仅能够就地域管辖权存在的问题给出质疑,同样可以就案件所处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审阶段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再次,为了保证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效力和效率,当事人有义务向拥有审判权的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提出此项异议;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时间上的限制,必须在递交答辩状的有效期内提出来,通常情况下这个期限为被告方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的15日之内。
若超出此期限再行提出,则被视为时效超期,法院将不会对此进行审理和评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