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合同临近或已经结束时,雇主不能够依据个人喜好随意地解除劳工关系。
如果雇主选择保持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或对合同的条款进行适当的改进来延长合同,而员工却不愿意签署新的续延合同,那么雇主则无须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
然而,如果发生了其它类型的状况导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存在下去(例如法人兼并、合同期满等等),雇主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赔偿金。
作为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文书,以及确认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以劳动为基础的法定关系的基本前提条件,劳动合同在劳动法的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