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非营利性公司并不符合此定义。
所谓清算结构,是指为了结束企业法人的债务及债权所特设的组织。
清算组织肩负着对终止运营的企业法人相关资产进行审计、保存、处置与偿还的重任。
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清算组织的建立大致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首先,自力清偿中的清算组织。
存续中的企业选择自行解散的原因繁多,主要有企业自主决定解散、企业宣布破产需自行清算、源于企业主管部门决策解散等等诸多情况。
若因企业自身决定解散,由企业自行建立清算组织并委派责任人;若企业自行宣告破产,便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若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决策解散,该主管部门将承担组建清算组织的责任。
其次,当企业面临破产或被吊销执照的时候,清算组织亦开始发挥作用。
这时,各类有关企业事件通常会在人民法院或政府监管当局的直接干预和监督下得到解决。
在企业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组织与此事有关的各个机构和个人参与清算组织;而如果企业面临吊销执照,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的建构方式不尽相同,清算团队成员的构成也会相应有所差异。
特别地,由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团队通常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法院工作人员、经济学者、企业代表乃至企业管理机构均应在此类团队中设定席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