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纳税人在一年内同时服务于两家不同性质的企业时,需要在这两个雇佣单位之间做出选择并委托其中一家为其全面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因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同一身份信息只允许有一次纳税申报机会,因此不存在将其拆分成两次单独申报的可能。
同时,纳税人在无法自行进行申报时,可选择将个人所得税费用交由其中任何一家雇主代为处理,但需明白,此部分税收负担与具体的公司无关,而主要与个人的工资水平及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相联系。
因此,无论选择哪家企业作为代理,只需完整地申报出一整年的个人总收入及其相应税收负担即可满足退税条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内同时在两家公司就职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该纳税人在两家公司中均持有全职职位;
第二种情况是在工作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离开原来的公司转投另一家新公司。
对于前者而言,若自行申报,则必须采取单一申报模式;
然而若是选择由企业代为申报,则有权自由选取两家雇用单位进行分时段独立申报,或者选任其中一家企业全权负责整个税收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