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仲裁裁决做出之前,如已进行了预先的调解工作,那么双方的当事人均有权利选择不予接受该调解结果。
此时,仲裁机构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最终的裁决。
若经过圆满调解,双方宜签署相应协议;而仲裁庭则根据事实情况及双方意愿,出具调解文书。
此等调解文书一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并收取之后,便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至于各方当事人,理当严格依据调解文书中约定的义务,认真履行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