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的审核标准如下:
针对用于改善现有居住条件而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进行的鉴定,依据是借款人以及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管部门所登记的相关资料,证实他们以往只拥有一套住房,并且其平均住房面积要低于是由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数据。
若存在以下任意情况,贷款机构应严格执行第二套乃至更高等级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为初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但若在豫购房所在地区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显示该家庭曾登记有一套乃至多套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曾经用过贷款购买过至少一套住房的,同时再次提出贷款请求来购买另一处住房的;
(三)贷款机构通过详细检查信用报告、面谈乃至实地考察等各式各样的尽职调查手段后,能够明确确定借款人及其家庭已经拥有了一套乃至更多套住房的事实。
在四、方面,对于可以提供超过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案例,贷款机构应遵循本通知的第三条细则来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而对于无法提供超出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情况,贷款机构须严格按照第二套乃至更高等级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来执行。
商品住房市场若价格过高、涨幅过快并供应吃紧的地区,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对此类申请人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
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