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公司延迟发放薪资之问题,应采取以下相应处理措施:
首先,进行深入细致的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未能达到共识,劳动者可前往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诉求,如雇主仍未同意支付赔款,劳动者有权据此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纵观以上所述,在追讨薪资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但不超过100%的比例额外支付赔偿金;所谓“拖欠工资”,其实通俗来讲即为“无缘无故地拖欠员工工资”,亦即用人单位在未经合理解释或合法依据的前提下,故意拖延支付预定薪资的举动,这一行为往往超出规定的30日工资支付周期,甚至在延期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薪资方面存在显著缺陷。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