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旷工行为所导致的扣除相应天数工资的做法,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方面,如果员工出现旷工现象,那么作为雇佣方可以选择拒绝发放该员工在缺席期间所应得的工资待遇,然而却不可对其作出任何额外的具有惩戒性的经济处罚。
在平常的工作日中,劳动者如果表现出色,应当领取与之相对应的工资收入;反之,如有一天未为公司服务,那么雇主则有权选择性地拒绝支付当日的薪资。
然而,若明确设定要扣除某位员工三天的工资,那么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另外两天的工资所得便明显属于其他常规工作日的劳动报酬,这无疑已涉及到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任意扣减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