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男方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分配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二、在此种情形中,假设该房产为男方在婚前独自借贷购房并将所有权属性记载于他个人名字之下的情况,即使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还贷义务,那么当两人步入婚姻破裂的境地之时,这份房产仍然应当全额归属男方拥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婚内共同偿还贷款所涉及的那一部分金额,则必须依照公共财产的规定进行合理分割处理。
三、倘若房产在婚后被登记于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它便自动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如此一来,男女双方可自由选择婚前财产由各自单独享有、采取共有的形式或是部分财产彼此独立拥有、部分财产共同分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