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员工自行决定离职将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然而,若为非个人意愿的被动离职则属例外,例如通过协商一致解聘、在员工未犯过错误的情形下被辞退以及企业由于破产而需要进行大幅度的转型和调整导致无法正常运营而不得不做出的大规模裁员等情况。
所谓的“N+1”补偿标准通常适用于协商一致离职、员工未曾犯错被强制离职或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出现经营困境而被迫进行大规模裁员等场景中。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已达到辞退条件的员工,企业应果断采取相应措施,无需提供额外的补偿。
然而,当劳动者在毫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即所谓的自动离职时,企业不仅不必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该劳动者可能还需承担在此过程中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30日或试用期间(以试用期长短为准)向雇佣方发出书面通知,而无需征得雇佣方的事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