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确认是否需拆除钢板以进行工伤鉴定,须依倘若来自医师的医疗建议而定。
然而,国家所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亦同样重要,确保您权益不致失衡。
据该条例阐述,如您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待病情趋于平稳后,即便体内尚存钢板,但只要其存在有可能对您的职业能力造成影响,便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此种情形之下,倘若主治医师表示,尽管您体内仍安置着钢板,但鉴于目前病情已相对稳定,那么您便可迅速着手申请工伤鉴定。
然而,倘若医师认为只有将钢板取出方能更为精确地评估您的伤情,那么您便需要先行去除钢板并完成相应治疗,之后方可申请工伤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