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关工伤伤残津贴的领取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伤残津贴的获得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支付以及分期按月支付两大类别,具体选择由工伤职工自行决定。
对于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者,通常情况下应自工伤鉴定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社保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而若采取分期按月支付的方式,则需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时将相应款项发放至工伤职工手中。
关于公司未尽到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义务时,其所承担的伤残津贴应由企业自行支付。
至于工伤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则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等级,参照其本人工资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或患病之前的12个月内所缴纳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倘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照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反之,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则按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进行核算。
此外,在工伤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后,方可停止发放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