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无故拖欠之工资。
为明确劳动关系的存在性这一关键问题,劳动者应积极寻找起于用人单位之间合法的证据材料,如同雇佣合同(最好加盖单位公章)、公司制服、薪资卡交易记录、工资单据、公司名片、地税局打印并加盖公章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员工设立的暂居证、考勤记录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等。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离职而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之时,可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与帮助。
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应得薪酬,若在期限内仍未支付成功,则进一步下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至100%以下的标准,附加给予受害者赔偿金。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