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明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如未能依照法定规定为涉案劳动者提供及时、充足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障金,则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该生产经营企业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和缴付;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责任主体还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则,向涉及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项。
在此基础上,如果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以下任何具体事项中的任一项,则劳动者均可合法、合规地行使单方面解除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之权利: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所明确规定,如果生产经营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充足且全数交付社会保障金至涉案劳动者手中,那么,涉案劳动者便享有向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弥补不足部分并进行缴付的权力;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生产经营企业也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涉及到的劳动者支付各类金钱形式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