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被告未能在审判期间出席开庭这一情况,法院将采取何种措施加以处置呢?主要还是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的做法是,若被告未能出席,法院通常不会宣布逾期缺席判决。
此外,法院会发出传票要求其答辩,倘若经过两次合法的传唤之后,被告仍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那么,法院有权依职权强制拘传。
对被拘传到庭的被告,法院将会进行相应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在经审查确认夫妻间的感情存在严重破裂的事实下,便可作出离婚决断,否则,将判定不准许离婚。
然而,如果原告身陷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或者失踪等实际困难之中;或者尽管被告未到庭,但他们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辩,此时,法院仍可以在被告缺席的状况下作出判决。
同样地,如果确定夫妻关系已严重破裂,法院也可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