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的亲属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37天,倘若检察院做出裁定予以批准逮捕,届时将向您提供一份官方的《逮捕令》。
在此种情形下,公安局负有提前告知您家族成员相关信息的义务。
告知方式可能涉及电话通知,或者将书面文件递送至家庭户口所在地。
然而,倘若检察院决定不必采取逮捕,那么将会向公安局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
一旦公安局收到该通知,您的亲属便可以立即获得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遇到某种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以及恐怖主义活动等,这些行为将会严重扰乱警方的调查行动,否则在拘留开始后的24小时内,公安局应当向涉案人士的家属通报相关事宜。
一旦调查任务不再受到影响时,公安局必须尽快告知被拘者家属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