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延期交房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卖方未能按照原定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完成房屋交付事项,即使买方已经对其进行了书面催促,并且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就此事做了进一步处理,买方仍有权向卖方提出逾期交付期间的损失补偿要求。
若经买方书面催促后,卖方仍旧无法在上述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屋,同时卖方也无法提供适当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买方便有权利选择取消购房合同,并将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一律由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