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范强行解除雇佣关系,劳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应继续履行其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若雇员不愿或已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岗位上的任务,则有权根据相关法规程序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金。
此种情况下,提供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数额将以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标准来计算执行。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计费采用雇员在对方面前全职工作的时间作为依据进行计付。
若雇员在用人单位供职期满一整年后,可依法获得相当于工资一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若供职期限长达6个月且不足一整年者,亦依一整年来计算该项经济补偿金;而对于供职期未达半年之久的员工,所属单位须按照未足半年之相应比例,即一半左右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