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如当事人及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士认为法院执行行为存在令其合理怀疑或违法情况的,应依法向执行法庭提交书面异议。
当提出书面异议时,法院负责人员需在期内进行审核,若异议理由成立,则该执行的法院应采纳并撤销或更正已作出的执行措施;否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反驳意见且明确拒绝对原决定进行修改。
此外,当事人以及与其利益相关者对法院裁定持有不同立场的话,还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后起算,于十日之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