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支付补偿款后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征收方未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未发起行政诉讼,亦未依照补偿决定中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迁移,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生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包含补偿金额及对应的银行专户存储账户信息、产权置换房产以及周转用房的地理位置与具体面积等关键性资料。
被征收方如未能积极配合拆迁进程,需要申请法院施行强制拆除,那么所需预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严格规范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相关的裁决调解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决文书;
(3)阐述被拆迁方反对拆迁的实际原因;
(4)用于保存被拆迁房屋证据的公正证明;
(5)提供被拆迁方所提供的安置用房以及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者补偿资金的书面证明;
(6)当被拆迁方拒绝接受补偿资金时,应当提供补偿资金已被提交托管的书面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必备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