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复议补充纠正期为五个工作日,自行政部门受理申诉请求之时起进行计算。
若该申诉申请人在接获行政部门发送的补充纠正通知后,未能为合理解释提交完整所需资料,将被判定为主动撤回对该事项的申诉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