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就诊及急诊医药费用:
本年内(时间跨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职员工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则范围之内且累积金额超过2000元之治疗费用;
2.结算比例:
此项报销适用于合同约定期限内的派遣工作人员,超出2000元之上的相关费用将得以报销50%,其余则由个人自行承担;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内,派遣人员的就诊和急诊报销总上限被设置为20,000元人民币,在此范围内可随时获得相应报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