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更加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和细节信息:
首先,若该员工处于试用期阶段,同时公司已经设定了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并已得到该员工的书面认可与签署,那么在此前提之下,公司因该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业绩表现不尽人意而采取"无法胜任工作"这一理由来解雇他/她,实际上并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补偿责任。
其次,如果我们讨论的对象是正式员工的话,类似于以上的操作可能就触及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此时企业将不得不面临向该员工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建议广大员工要关注自身所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于销售性质较强的企业来说,更应该提前了解他们是否有在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中注明"如员工在一年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能达到绩效要求,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等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