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依法批准予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关于其被收监的情况,通常会由相关司法部门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
然而,为了确保信息传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亦可选择采用更为便捷的电讯方式或者邮寄信件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通报。所谓“取保候审”,即是由侦查机关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施加的一项法律义务,要求其必须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签署保证书,以此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工作或者干扰案件调查,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