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试用期内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将被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此类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在尚未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需要先行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付出的劳动力向其给出相应的薪资回报。
通常情况下,若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用或经济补偿等待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将会施以适当限度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其间的差额部分。
如有拖欠行为且期限超过一定时间,劳动行政部门还将责令用人单位额外负担应付金额50%至100%之间的赔付责任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