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能够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便可依据“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之理由予以解雇,无须向该职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该职工确实无法胜任其所从事的工作。对判定“无法胜任工作”的标准进行说明:不论是失职行为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其实质均为职工在业务能力以及职责要求方面未能达到预期水平,是他们自身在客观和主观层面上未能适应工作所需的环境。
然而,尽管两者存在差异,在法律评价与权利保护上却各有千秋。
(1)失职属于主观过失,标志着职工没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2)无法胜任工作则是客观事实,突出表现在职工的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但主观上并无过错。
2.已经对该职工开展有效培训或调整其执行的工作岗位。这两条是解雇程序中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前提条件。
3.在此之后仍未能改善工作表现或达到工作要求。
4.企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满足前述所有规定条款。所谓“无法胜任工作”,即时有证据显示,劳动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量或相同工种相同作业岗位上其他职工的平均工作量。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就要明确他们的详细工作职责,针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者更需要精确判断其工作负荷量。如果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未能明确说明工作量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应参考相同工种相同岗位其他同事的平均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讲的只是一个平均数据而非某个行业或某项工作中的最高指标。因此,提供本单位和同工种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平均工作任务量,便成为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