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未曾消失,且在近期内亦无法彻底消除,为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审判阶段,法官们通常会依据阴合同产生的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判定结果。譬如:
1、若差价部分采用装修作为借口,且差价金额相对较小,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裁定此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然而,当差价数额巨大时,法官往往采取否定态度,并认为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此外,若卖方蓄意拒绝出售房产,并提出代理人与买方之间存在恶意勾结行为,通过低价购入手段对其权益造成侵害,那么在此情况下,法官往往将琼体视为有效合同,只针对过户价格条款作出撤销处理。同样地,若是买方因自身原因不愿购买房产,却指责卖方规避税收,或是签署现售协议后仅希望按照协议中的最低价格进行买入,法官通常会将该份合同视为有效力的,但是就过户价格条款作出调整;
5、对于双方仍然愿意继续交易,但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其中一方提出要求按照真实价值进行过户,然而遭到了对方拒绝。在此类情况下,法官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果调解失败,则会裁定合约未经正式承认,即不具备合法性;
6、如果在没有签订过户确认书的前提下,现售价格逐步降低,那么这可被视为是由双方共同意愿所导致的变更,因此现售合同依然保持有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