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阳合同被证明为无效的,意味着它并未体现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在此情况下,这个对外表现出来的并不代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接下来,对于阴合同而言,不论其在表面上是否得到确认,只要其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达成的,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正是因为阳合同的存在,阴合同的实质内容才被隐藏起来。
因此,法庭应该视其有效性成立,并且要求合同双方根据阴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实际履行活动。
另外,假设阳合同的订立更多是为了虚构高额的售价交易,而让那些原本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或者共同所有人放弃他们的权利,那么,在证明阳合同无效之后,其他这些股东或者共同所有人将有权以阴合同中记载的价格作为同等条件,再行主张其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阴阳合同”,实践中也被称为“黑白合同”,并非我国法律上的规范性概念,而是现实中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在形式上,阴阳合同存在两份合同,一是提交税务、不动产等政府部门查验、备案的“阳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该合同;二是当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约定履行的“阴合同”,仅由当事人自己掌握。
在内容上,“阴合同”与“阳合同”就同一事项约定了不同的价款、数量、履行时间或地点等条款。
在性质上,阴阳合同的本质是基于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于合同变更,也不是当事人之间另行签订的合同。
当事人之所以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等。“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阴阳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