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类公务接待活动中,原则上禁止违反规定进行宴请以及酗酒行为,但有部分单位因其自身利益及其他特殊缘由而必须进行这类宴请,同时陪酒人员也属于应单位提前部署而开展的职务工作范畴之内。
他们并非一般的同事或朋友间的私人宴请,由此,若因过度饮酒导致自身出现意外伤害,其责任应当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其次,如果参与宴请是出于公司的整体利益考虑,并且是得到了上级领导的明确授权代为饮酒,那么这个时候应该由该公司及其领导者共同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这种代饮乃是领导出于个人私事需要,他明知道过量饮酒会对个人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却仍然意图通过委托他人代饮酒来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在法律立场上应视为故意行为,其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起所有责任。
至于如果受伤者本身就是为了迎合领导并代饮酒,那么领导作为实际收益者,仅需就此事向伤者提供相应补偿即可。
最终,醉酒引发的损害无疑并不被纳入到法定的工伤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