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事项并不涵盖在家事代理权的授权范围之内:
(1)处分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益;
(2)处理具有重大价值意义的各类资产;
(3)处理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有着紧密人身关联性的事宜,例如领取劳动者薪酬、放弃遗产继承人等各类权利与义务。
当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行使家事代理权时,将引发两大类法律后果,第一种情形为,夫妻另一方在事后自愿认可其代理行为的有效性;而第二种情况则为,另一方拒绝承认其效力,在此前提下,若第三方并未提前知晓该行为人并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利,并且通过有偿方式获得了相关权益,那么此类行为仍然被视为有效,然而,如果该几次擅自代理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实质性经济或者精神上的损失,那么该行为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对于彼此的家事代理权限的适当限制并不足以抵抗第三方善意合理的权益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