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未充分遵循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以及村庄与城镇布局规划的宅基地超规部分,或者已经超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的情况,可以在土地注册簿及土地权利证书的记录摘要栏目中明确标注其过度使用的范围。
之后,当村民需要分户立基新建住房,或是现有的住宅面临拆迁并翻新重建,或者是当地政府按照法律程序执行村庄与城镇布局规划而进行的重新建设时,需让出原先过度占用的空间,以期重获使用权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