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民事保全申请需详尽列明如下各项信息:
申请人信息,包括其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其办公场地、法人代表及其联络方式等;还须明确具体请求内容。
例如,关于撤消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撤销有关资产查封事宜。
具体表述为:
请求事项:
撤回原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并着手撤销相关资产查封程序。
事实及理由部分应陈述如下:
在贵院对我方与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于X年份X月份X日我们有幸向贵庭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当时的请求包括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的冻结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
而今,鉴于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已遭冻结,且相关财产已接受查封,故此次再度寻求冻结或查封实属多余,因此,我们决定撤回上述保全申请。
请贵院予以批准。
最后,在结尾署名和日期的同时,别忘了加上礼貌的道谢及祝福词语,以示敬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