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保全第三人财产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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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保全是可以保全第三人财产的。但是必须要采取合适的措施,如果是法院他采取的财产的保全的措施是不恰当的,那么就算当事人提出了保全财产,也会给当事人的财产权,或者是当事人的相关人身权利都造成损害,比如说当事人在这个案件中,他的银行存款就有可能会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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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是可以保全第三人财产的,因为诉前保全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所以,第三人系因本案有利害关系而加入到诉讼中来,如果第三人的财产属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样的规定太过笼统,对当事人在仲裁前还是仲裁中是否都可以申请保全交代不清,比较模糊,且对“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是否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当事人是否要提供足以证明“行为”或“原因”的证据均未表明;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这里的“法院”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先是在法律中作模糊的规定,又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解释,稍显繁琐,并且降低了仲裁法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所以第三人撤诉,那么他是有可能会把全第三人财产的,之所以会存在诉前保全当事人的财产,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最终的裁决作出来之前处分有争议的财产,而且这个财产的纠纷万一被扩大了,是对这个生肖有影响的,所以如果是当事人,他提前撤诉,那么是有可能会保全当事人的第三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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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增加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从理论上来说能增加第三人,但是是否能够增加第3人的话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有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定来确定。当事人提出追加第3人的申请之后,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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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怎么样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怎么样撤销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怎么撤销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依职权解除
3、向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可以向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一般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解除。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标准
解除条件
1、《民诉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2、《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解除程序的启动问题
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解除程序的启动有四种原由:一是自动解除;二是依职权解除;三是申请人申请解除;四是被申请人申请解除。除自动解除外,其它三种情形都需要作出裁定解除。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解除财产保全的风险由承担。因而,法律应明确规定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情形,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国家赔偿。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解除;二是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保全的解除,要重点审查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如果申请人败诉的,财产保全有可能给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不能直接依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而是应先行向被申请人释明,是否主张损害赔偿。如果被申请人另案的,则在另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可申请对原案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当新的保全完成后,原审可以解除对原担保财产的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未提起另案诉讼,对担保财产不主动解除保全,待期限届满(这里的期限有待于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自动解除,以避免主动的行为增加国家赔偿的风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要严格审查,不但要看申请人是否同意接受担保财产,还要审查担保物是否与原保全财产价值相当,是否优于原保全物变现。经过审查,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可决定不予解除保全或解除部分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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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保全可以申请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保全可以申请的。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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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该如何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怎么撤销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依职权解除
3、向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可以向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一般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解除。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标准
解除条件
1、《民诉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2、《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解除程序的启动问题
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解除程序的启动有四种原由:一是自动解除;二是依职权解除;三是申请人申请解除;四是被申请人申请解除。除自动解除外,其它三种情形都需要作出裁定解除。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解除财产保全的风险由承担。因而,法律应明确规定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情形,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国家赔偿。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解除;二是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保全的解除,要重点审查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如果申请人败诉的,财产保全有可能给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不能直接依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而是应先行向被申请人释明,是否主张损害赔偿。如果被申请人另案的,则在另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可申请对原案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当新的保全完成后,原审可以解除对原担保财产的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未提起另案诉讼,对担保财产不主动解除保全,待期限届满(这里的期限有待于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自动解除,以避免主动的行为增加国家赔偿的风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要严格审查,不但要看申请人是否同意接受担保财产,还要审查担保物是否与原保全财产价值相当,是否优于原保全物变现。经过审查,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可决定不予解除保全或解除部分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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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撤销权之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对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的保障。对于法庭所做出的判决,其中凡是有涉及损害个人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可向法庭提讼,请求法庭对该项判决采取撤销。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
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行使撤销之诉中对财产保全有没有优先受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使撤销之诉中对财产保全有没有优先受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以上统称为特种债权。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我国规定如下: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关于财产保全后有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要解决的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可以轮候查封,说明从一般意义上讲,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应当就查封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被查封财产人的债务人是法人、非法人经营组织还是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财产因一个债权案件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以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的,对其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自然不再有优先合受偿的权利。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即(2005)执他字第24号(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强调: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是不是同一个,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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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诉讼保全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措施,但如果未依法提出诉讼的,可以按照规定来解除促使和撤销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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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夫妻之间赠与财产可否撤销?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夫妻财产约定模式具体。
《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因为《物权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
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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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第三人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不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指的都是新诉,而且无论当事人是否参加了诉讼过程,找到的第三人都应该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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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夫妻之间财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夫妻财产约定模式具体。
《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因为《物权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
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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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财产赠予,是否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夫妻财产约定模式具体。
《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因为《物权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
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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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如何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认定是根据第三人是否与案件有权利义务的联系来确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系因第三人的过错未能参加诉讼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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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有哪些条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有哪些条件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有什么条件吗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以及争议的标的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等,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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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是怎么发生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相关法律知识:
我们审视整个民事争议及其解决过程,发现只有四个经济因素。这就是:其一当事人争议利益;其
二,当事人为解决民事争议支付的律师费;其
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支付的诉讼费;其
四,为制裁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怠于履行判决义务而作出的惩戒性罚息。对比上述条件,律师费、诉讼费及罚息堪作促进民事条件机制经济杠杆的基本条件。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利益显然不行。因为这一利益正是诉讼与调解的解决对象,根本无法直接作调解的激励因素。
《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于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参照该条规定确定,即仲裁程序中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生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时止。
因此,如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解除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规定:“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因此,如果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该仲裁案件不再存在,且终结执行, 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亦不能实现,人民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同时,亦应解除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书后,被申请人已经自觉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直接向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裁决的原仲裁机构提出,由原仲裁机构核查是否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向执行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执行才能解除。执行不应直接受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是怎样发生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相关法律知识:
我们审视整个民事争议及其解决过程,发现只有四个经济因素。这就是:其一当事人争议利益;其
二,当事人为解决民事争议支付的律师费;其
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支付的诉讼费;其
四,为制裁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怠于履行判决义务而作出的惩戒性罚息。对比上述条件,律师费、诉讼费及罚息堪作促进民事条件机制经济杠杆的基本条件。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利益显然不行。因为这一利益正是诉讼与调解的解决对象,根本无法直接作调解的激励因素。
《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于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参照该条规定确定,即仲裁程序中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生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时止。
因此,如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解除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规定:“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因此,如果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该仲裁案件不再存在,且终结执行, 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亦不能实现,人民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同时,亦应解除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书后,被申请人已经自觉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直接向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裁决的原仲裁机构提出,由原仲裁机构核查是否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向执行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执行才能解除。执行不应直接受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是如何发生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是如何发生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相关法律知识:
我们审视整个民事争议及其解决过程,发现只有四个经济因素。这就是:其一当事人争议利益;其
二,当事人为解决民事争议支付的律师费;其
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支付的诉讼费;其
四,为制裁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怠于履行判决义务而作出的惩戒性罚息。对比上述条件,律师费、诉讼费及罚息堪作促进民事条件机制经济杠杆的基本条件。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利益显然不行。因为这一利益正是诉讼与调解的解决对象,根本无法直接作调解的激励因素。
《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于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参照该条规定确定,即仲裁程序中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生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时止。
因此,如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解除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规定:“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因此,如果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该仲裁案件不再存在,且终结执行, 仲裁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的目的亦不能实现,人民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同时,亦应解除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书后,被申请人已经自觉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直接向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裁决的原仲裁机构提出,由原仲裁机构核查是否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向执行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执行才能解除。执行不应直接受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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