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劳动仲裁且裁决结果未能获得满意执行时,当事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请求。接受该请求的法院应秉持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落实。
然而,假设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法执行,例如因为存在某种法律或社会原因,则当事人可依据双方曾签订过的书面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做了明确规定。
此外,对于那些由依法设置的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裁决内容,那么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申请。接收此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并执行裁决。然而,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经由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慎核实后,可能会裁定该仲裁裁决无法履行:
首先,如果在合同中未有订立仲裁条款亦或者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其次,如果法院认为执行此类裁决将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至此,即使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法履行,当事人依然享有许多选择。首要的一点是,他们可依照之前所签署的书面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他们还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时,裁定书须同时交付至双方当事人及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